昌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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访问次数 : 发布时间:2023-02-28 08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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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平,北京市辖区。昌平,为昌盛和平之意。

西汉始设军都县和昌平县(故城在今治东南,治所屡迁),属上谷郡。东汉属广阳郡。北魏废昌平入军都县。东魏改置昌平县。隋属涿郡。唐属幽州。辽属析津府。金属大兴府。元属大都路。明属顺天府,景泰三年(1452年),移治于今址。正德元年(1506年),昌平县升为昌平州。清因之。1913年,撤昌平州改设昌平县,属京兆地方。1928年,改属河北省。1949年4月,昌顺联合县分设昌平县,属察哈尔省南口专区。8月1日起属河北省通县专区。1956年3月9日,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5次会议决定:撤销昌平县,将昌平县所属行政区域(高丽营镇除外)划归北京市,并命名为昌平区。1960年1月7日,撤销昌平区,恢复昌平县。1999年9月16日,《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》国函〔1999〕112号,撤销昌平县,设立昌平区,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。 


来源:中国·国家地名信息库